法院:被告侵權事實成立,原告獲得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要認定百度公司侵權并應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百度公司所實施的涉案行為侵害了韓寒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百度公司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百度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
該案合議庭在判決書中指出,百度公司作為提供上傳韓寒《像少年啦飛馳》等3部作品的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為網絡用戶的行為提供了幫助,因此,百度公司的行為與韓寒所遭受的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百度公司消極等待權利人提供正版作品或通知,未能確保其反盜版系統正常運行之功能,也未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制止該侵權文檔在百度文庫傳播,故認定百度公司存在主觀過錯。
該案一審判決如下:百度公司就原告韓寒3部作品分別賠償:3.98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2.46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1.94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專家:妥善解決版權問題,實現合作共贏
對于此案判決,中國作家維權聯盟執行人貝志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法院的判決認定了像百度文庫這樣專門功能性網站,不能以避風港原則作為借口逃避對版權保護的責任。尤其是在已經經過著作權人提醒出現具體作品侵權的情況下,仍然任由盜版文檔肆意傳播。
百度公司回應表示,百度文庫已建立起一套反盜版機制。一方面不斷加強投訴管理,接受來自版權方和網民的投訴監督;另一方面加強技術創新,自主研發反盜版“DNA比對識別”系統,以從源頭上阻止侵權作品流入網絡。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吳偉光教授認為:“解決版權問題,合作是比較好的選擇,同時也是版權人與網絡服務提供商交易成本最低的選擇”。
在吳偉光看來,版權方與互聯網平臺之間的紛爭能否妥善解決,依靠的是雙方共商合作共贏之道,而非矯枉過正地要求關閉百度文庫。此次作家維權聯盟要求關閉百度文庫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將有助于推動版權界與互聯網界放下成見,攜手尋找更加可持續發展的版權保護共贏之路。(知識產權報 記者 姜旭)